东方红创新趋势混合 (010699): 东方红创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6-14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

  

东方红创新趋势混合 (010699): 东方红创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趋势主题相关股票(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在资产配置方面,通过动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预测,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权重。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合理配置各行业的投资比例, 并充分评估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盈利增速、目前个股估值、ESG表现等, 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创新趋势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会运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存 托凭证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以及融资 投资策略等。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0%+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20%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交易、科创板股票、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